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事项;负责省属的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国家和省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省重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业务。
(七)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发展计划、建设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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