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负责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九)与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组织对省重点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省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和直属审计局的审计范围;承担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监督厅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复核厅机关和直属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制订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人民政府及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