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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市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组织对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独资及国有控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省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清算。
  4.市人民政府和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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