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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2000]192号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邮政[2000]257号)悉。鉴于我局粤价[1999]159号文试行一年来,对发展社会力量代办邮政部分业务,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要,起着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就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邮政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文附件执行。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按本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幅度确定具体标准。
  二、邮政局自办的营业网点不得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
  三、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邮政局、所和委托代办网点,不得以代办点取代正常的邮政自办营业网点。各代办点要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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