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六)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七)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资产;管理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级别的干部。
(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地方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体系完善的调研及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理论研究;组织实施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自治区地税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督查、保密、保卫、信访、调研、政务信息;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法规宣传处
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税收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负责承办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税收法规条法数据库的管理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查、备案及税法公告事宜的办理;指导全区地税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流转税处
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外)、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税(费)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
(四)财产行为税处
负责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遗产税等地方税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
(五)所得税处
负责属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负责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指导和政策性管理;牵头负责涉外税政业务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