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4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负责提出全区地方性税收的立项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税收电子化网络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各项税收业务。
(三)负责对全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进行指导和政策性管理。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制定地方税收工作规划;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督促全区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