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对长春市太阳
世纪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2000]38号 2000年8月10日)
长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你市报来《关于太阳世纪家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长物价(2000)92号)收悉,根据《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太阳世纪居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中,保洁费、绿化费、保安费三项费用暂时可按建筑面积0.23元/月·平方米收取;二次供水收费、电梯运行费、公共用电费由长春市物价局依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的收费标准据实核定。
二、房屋维修金标准按吉省价房涉字(2000)12号文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得向小区内住户加收任何费用(不含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