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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纪追究办法

工作人员违纪追究办法
(2000年8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和我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违纪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对于违犯政府采购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严肃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条 廉政守则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犯廉政守则,给政府采购中心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 追究的方式:
  (一)自我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记大过;
  (六)建议调离;
  (七)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也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
  第七条 受到追究后又故意违纪的,加重处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职务较高的负主要责任,相比其他人员加重处分。
  第九条 凡接受可能影响招投标的各种宴请,情节较轻的做自我检查;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多次接受供应商宴请,并接受礼品的,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凡参与供应商付款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两次以上接受供应商礼品,且不思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建议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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