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新疆华凌市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乌市价费字[2000]第101号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新疆华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停车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是在你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并有固定停车泊位的车辆收费,其标准由你公司与经营者以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双方协商决定。
二、非营运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小轿车(含摩托车)按每车次2元收取停车费。
2、货车(含130车)按每车次6元收取停车费。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向停放车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生违规收费行为将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