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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二)核销减债。因债权人或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乡(镇)、村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后再予以核销,并做好账务处理。清欠中收回的款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全额用于偿还债务。
  (三)拍卖还债。乡(镇)、村集体长期闲置及长期亏损的企业,或目前无能力管好的资产,或以乡(镇)、村名义借(贷)款并已关、停的企业,可采取公开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对使用以乡村名义贷款的挂靠企业或个私企业,其财产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到原企业法人及其配偶的个人财产。
  (四)划转债务。以乡(镇)、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在取得债权单位认可后,一律划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偿还,并按规范重新办理手续。
  (五)调息压债。对于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高息借款的,其利率一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减轻高额利息负担;对于利用借贷牟利的,其非法收入要全部上缴用于还债,并追究其责任。
  四、采取措施,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
  (一)严格控制举债建设行为,严禁超财力搞“政绩工程”。乡村两级除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水毁工程、海堤、水闸和险病水库加固工程以及学校危房改造外,不得负债搞其它基建工程。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向下级及直属部门下达没有资金来源或超过基层实际承受能力的各种达标活动、项目工程建设等硬指标、硬任务。
  (三)必须量力而行兴办公益事业。对于需要兴办的公益事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或田亩平摊,也不得由乡村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因借(贷)款缴税所得的“奖励”、“回扣”等非法收入,必须全额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一经发现有乡村借(贷)款代缴税的,按照谁决定借(贷),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
  个别税赋和欠债过重的乡村,由相应的乡村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清欠减债协调小组充分调查核实后,提出税赋调减意见,由县(市、区)清理乡村不良债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降低各项支出,提高偿债能力
  (一)坚决制止各种向乡(镇)、村的乱摊派、乱集资行为。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征订报刊要严格按照《关于禁止向农村和农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通知》(闽委办(2000)8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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