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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
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175号 2000年8月16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地根据国办发(1999)40号以及闽政办(1999)152号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文件精神,于1999年6月至10月,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初步摸清了家底。但是,从各地清理情况看,处理和化解已经形成的债务,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更加艰巨。为了确保我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取得成效,完成国务院部署的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目标任务
  2000年,全省乡村两级实现财政、财务规范管理,集体收入不断增加,每个乡村要确保当年度不再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并消除债务总额的10%。2001年至2004年,每个乡村要做到各年度消减不良债务总额的20%,到2005年底基本消除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实现乡村两级财政、财务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领导,把清理债权债务工作落到实处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面广、量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市)要成立清理工作绩效考评考核小组,加强对乡村两级债务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本《通知》的目标任务要求,每年对各县(市、区)的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各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乡一策”、“一村一策”,进行分类指导。各县(市、区)、乡(镇)的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清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妥善处理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
  (一)收欠款还债。据1999年债权债务清理统计,全省乡(镇)级债权占债务总额的52.1%,村级债权占债务总额的63.9%。因此,各级党政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乡(镇)、村级债权的清收力度,把收回的债权用于偿还债务,但不得将乡(镇)政府和村集体所欠的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一些个体、联合体承包乡(镇)、村集体企业、山地果园、林场等欠乡(镇)、村集体的承包款,以及个人向乡(镇)、村集体的借款,要应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催收力度。对以村集体款项代缴税费的,要逐笔理清,逐笔向村民公布,然后向欠缴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乡(镇)、村党员、干部及其亲属,要带头上缴拖欠的款项。对一时全部归还有困难的农户,应订立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逐步收回。对特困户的欠款,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给予适当的减、缓、免,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收欠款还债必须严格依法开展,严禁采取非法手段,防止引发涉农恶性案件。对拒绝还款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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