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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导游应持有旅游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件;
  (二)驾驶员应具备5年以上安全行驶的驾龄,年龄不超过55岁;
  (三)主管“一日游”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培训。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导游、驾驶员及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和服务具体标准,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参加“一日游”的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接待游客的真实、完整的记录,连同相关资料分类分期存档,并定期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一日游”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须标明行车路线、景点;在交通工具内粘贴价格、服务须知;在明显部位设有旅游投诉电话。行程路线、景点由市旅游、交通部门核准,价格由物价部门审核。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须性能良好,基本设施完好齐备,证照齐全,内外干净整洁。破损严重或容貌不整洁的交通工具,不得营运。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经重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导游证。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临时加收其他费用;
  (三)强迫旅游者到非定点的餐馆、商店就餐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钱物;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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