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律师、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和律师、公证员的专业培训等职能,交给厅直属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二)新增的职能
1.指导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2.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劳教局。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参与省内有关立法工作;承办全省司法行政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事务;指导省法学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