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核定的省级年度部门预算,监督、控制资金使用;统一办理有关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会计分析及会计档案管理等会计业务和其他有关资金结算业务;承办省级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统一发放的有关事宜。
(五)综合处
管理全省预算外资金;负责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收入过渡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负责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参与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定期验审和治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有关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负责全省彩票监管;管理全省国债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各种债券及证券市场的政策;参与住房、工资、物价、国有土地(包括国有海域)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参与全省和省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六)会计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工作,研究制订全省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制订或审定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制度,依法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省会计委派工作。
(七)行政事业处
负责党派团体、人大、政协、行政、政法(含监狱劳教)、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出版、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地震、人防等部门和文教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省级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八)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和残联等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参与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参与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省级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九)经济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