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和改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管,统一资产和财务管理,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6.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营运体系。
7.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
8.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财政预算、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四)根据省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税收政策;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五)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省本级政府采购;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管省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承担省国资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七)管理全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八)负责全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九)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管理全省国债工作;负责全省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