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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
  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
  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2.强化预算约束,改进对财政性资金购买力的控制管理办法,取消对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
  3.实行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省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4.强化财政监督,逐步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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