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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
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职能为推进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为经济发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提供标准和质量体系认证服务,进一步加大扶优扶强力度。企业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采用国际标准的,经审查有关材料,不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即可发给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允许使用采标标志。对省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大企业大集团、318家“五个一批”企业、获得省级名牌的企业以及市、县级政府重点扶持的名牌优势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严格标准,提供方便,努力减轻认证企业的负担。在三年内,力争使“五个一批”企业全部通过IS09000认证。
  二、加大对列入国家考核的扭亏脱困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不良品损失,增强市场竞争力。对这类企业的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和市场监督而依法应收取的检验费,根据企业申请,可予以减免。
  三、简化生产许可证申领程序。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直接予以办理。
  四、对名优产品实行免检。选择一批我省名优产品作为免检产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直接予以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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