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建设厅、
区环保局关于调整银川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174号 二000年八月四日)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污水集中治理步伐,促进以环境保护各产业健康发展长远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192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银川市(含三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黄河、湖泊中取水),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厂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银川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季上缴银川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及城市排水设施维护。
二、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及收取标准
1、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2、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凡在银川市城区、新城区、郊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公共事业用水,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4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工商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种行业)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