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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

  电缆每米100至200元;
  光缆每米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2.补偿标准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至1万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米补偿10元。
  3.占河费
  由各市按所核定的河流水面和滩地的占地费交纳水利部门。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2.补偿标准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指挥部组织修复。
  2.补偿标准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1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指挥部组织实施。
  2.补偿标准
  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下同);
  乡村道路连接线(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田间作业道(土路面)每公里补偿3万元。
  十三、其他有关费用
  1.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流失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已由省交通厅安排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建设项目,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并在运营管理中继续完善,不再交纳。
  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省交通厅与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2.暂住人口管理费和消防管理费
  原则上免交或采用低限,由施工单位负责向公安部门一次性交纳。
  3.考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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