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每米100至200元;
光缆每米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2.补偿标准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至1万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米补偿10元。
3.占河费
由各市按所核定的河流水面和滩地的占地费交纳水利部门。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2.补偿标准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指挥部组织修复。
2.补偿标准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1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指挥部组织实施。
2.补偿标准
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下同);
乡村道路连接线(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田间作业道(土路面)每公里补偿3万元。
十三、其他有关费用
1.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流失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已由省交通厅安排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建设项目,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并在运营管理中继续完善,不再交纳。
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省交通厅与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2.暂住人口管理费和消防管理费
原则上免交或采用低限,由施工单位负责向公安部门一次性交纳。
3.考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