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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

  二、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
  2.充分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农民群众的征地补偿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3.凡涉及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均给予适当补偿。
  4.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5.凡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6.征地动迁补偿标准按目前社会物价指数测算,并适当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
  7.合理处理乡村道路连接线,方便沿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三、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合计按补偿10倍计算。
  2.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6300元(含秆棵费20%);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1.152万元(含秆棵费20%);
  (3)玉米种子田平均每亩补偿9530元(含秆棵费20%);
  (4)水田种子田平均每亩补偿1.848万元(含秆棵费20%);
  (5)水浇菜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6)旱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375万元;
  (7)经济田平均每亩补偿1.19万元;
  (8)鱼塘平均每亩补偿1.2万元;
  (9)水塘平均每亩补偿3000元;
  (10)厂地、宅地、村路平均每亩补偿6300元。
  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4.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5.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费(含征地服务费)按征地费用2%计
  四、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1.房屋动迁补偿原则
  在充分考虑农民群众个人实际利益的基础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2.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1)捣制砖砼结构房屋平均每平米补偿350元;
  (2)预制砖砼结构房屋平均每平米补偿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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