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
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制定的《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七日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
  一、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原则
  1.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线动员、行政协调、政策倾斜、经济补偿、各方支持”的建设方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实行投资包干办法。
  2.实行政府行为,强化管理机制。省交通厅代表省政府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
  3. 在确保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执行的基础上,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投入力度。
  4.征地动迁包子投资按工程设计征地红线内实际征地动迁量和补偿标准核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各项目之间的投资。
  5.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总造价,一次包死,除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面积可增加投资的除外,超支不补,节余部分由各市留用。
  6.既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实行政策倾斜,力求降低工程造价。对农民群众个人的经济补偿应保证资金到位。各市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的现象。
  7.要严格财经纪律,各市不得擅自挪用征地动迁专项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未经省交通厅批准不得预提包干节余资金。
  8.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政府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努力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