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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个体
劳动者协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0]154号 2000年8月14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个协[2000]第09号《关于请求调整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标准的报告》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参照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执行,会员年度会费按10元收取。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须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其会费主要用于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会费收支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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