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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告

  (六)要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农发行要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加上必要费用据实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发行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要加强收购资金的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三、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允许经省工商行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进入农村收购。农村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狠抓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不允许未经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变相收购粮食,坚决查处无证从事粮食经营和批发的企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四、完善宏观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安全。
  (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储备粮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工作,推动我市储备粮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以增强政府对粮食工作的宏观调控力度。今年全市地方储备粮任务维持现有规模不变,各地必须确保按任务落实到位。
  (二)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和各项政策性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市)要按市政府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保足额到位、专户管理、节余滚动使用。同时,要保证各项粮食政策性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坚决按期完成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对原已确定应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的粮食企业占用农发行新增财务挂帐,各地要认真负起责任,落实分年消化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对未能按计划完成当年消化任务的县(市),市政府将参照省的做法,在年末从返还款中抵扣。市贸易委、计委、粮食局、财政局、监察局、农发行要对消化挂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四)抓紧处理库存积压陈粮。对市最近下达各地处理陈粮的计划,各地要抓紧处理销售。处理积压储备陈粮产生的价差亏损,除省补贴之外,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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