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
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告
(汕府[2000]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粤府[2000]36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加快我市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全市要在确保稳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和年粮食生产能力63万吨的前提下,加快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地要因地制宜,适当调整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计划,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市场适销的优质稻谷生产,淘汰劣质品种,确保全市今年优质谷种植面积占水稻总面积的40%以上,并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建立完善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约束机制,调减的粮食播种面积只能用于改种经济价值高、生产周期短的作物,不得毁田挖鱼塘或种植多年生植物。市农委要落实粮食生产的保护措施和监管办法。
二、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坚持国家粮食定购制度,适当调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要按国务院的规定,长期坚持国家粮食定购政策,并不断完善。为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给予各地更大的调整空间,决定调减全市今年粮食定购任务400万公斤,主要是调减市区和各县(市)近郊的任务。各地要按市政府调整的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并确保调整后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
(二)逐步缩小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全市早籼三级谷退出保护价范围,明年起早籼稻谷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三)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价格。坚持粮食价格保护制度,是确保国家能够有效地平抑粮价波动,保障农民种粮利益的重要措施,必须长期坚持。市政府确定,今年我市粮食收购目标指导价为每50公斤早籼二级稻谷55元,其中定购任务内收购的稻谷每50公斤由省补贴5元。优质粮的购销价格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确定。
(四)各级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真正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收,方便农民交粮。
(五)认真执行省定的公粮征收办法。从今年起,公粮(农业税)任务按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45元折算成货币额,由财税部门分解下达农户,一定三年不变。农民可选择交纳代金,也可选择用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内的粮食交纳等值的实物。交纳实物的,由国有粮食部门代征,并由财政部门给予合理的代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