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5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委属各学校:
  按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文件中《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杂费:
  小学:城市每生每期30元;
  城镇每生每期25元;
  农村每生每期15元;
  初中:城市每生每期40元;
  城镇每生每期35元;
  农村每生每期25元;
  二、借读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借读生。但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受户口不在本市(重庆市)的子女就读的,须经接受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借读生。
  对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收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目前借读费标准暂定为:
  小学:每生每期750元;
  初中:每生每期1250元;
  对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三、住宿费:
  学校为少数学生提供住宿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期25元;初中城市(含城镇)每生每期40元,农村每生每期25元。
  四、代收费:
  代收费只限于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需由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水电费、班费、体检费、讲义资料费、文娱费、计算机学习费、美术材料、学具费。
  代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期末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开支情况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代收费收费标准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美术材料、学具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按渝价[1999]214号文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