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4、按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要求填写的《出口退税明细表》。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由生产企业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并将已批准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分别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计算并扣减“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三、征税机关的审核管理
(一)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的《申报表》应认真审核,按月及时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保证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
(二)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按季汇总填报的《申报表》应认真审核,并在《申报表》的“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生产企业附送的有关凭证资料,一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核实。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出口单证,认真审核《申报表》,在《申报表》及出口单证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
(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出口单据,对逾期未提供的,应及时补缴已免、抵的税款。
(五)根据主管退税机关按季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确认或调整免、抵税额及应纳税额,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
四、退税机关的审核管理
根据有关电子信息,审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连同《申报表》(第3、4联)逐级退回主管该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出口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五、征、退税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主管生产企业的征税机关
1. 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按月申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对《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
2. 负责审核并上报生产企业按季汇总申报的《申报表》和凭证资料;
3. 负责补征生产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出口单据但已预免、抵的税额;
4. 根据主管退税机关按季通过电子信息审核签发的意见,确认或调整免、抵税额和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