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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49号 2000年8月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办理免税、抵税和征、退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和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资格认定
  凡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必须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填报《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认定表》(见附件),并附送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主管退税的市、地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退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申报管理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于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连同当月内销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规定一并计算免、抵税额及应纳(或应退)税额,按月据实向征税机关(含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下同)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生产企业按月向征税机关申报办理预免、抵税额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属于委托出口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5.出口货物发票。
  其中资料1、2、3可延期3个月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或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核对有误的,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补征已预免、抵的税额。并自预免、抵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生产企业按季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汇总填报《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市、地级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生产企业按季申报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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