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要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凡是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具有初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与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按农业区域布局要求,各县、市、区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3-5个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的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社会化系列服务,兴办为农服务实体。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其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围绕饲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开展与技术指导相结合多种形式服务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将经营服务纯收入的50%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行提留。
  七、依法保护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等的变更,应当报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非法拍卖、转租、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服务目标要逐步由促进农产品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服务形式要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拓展,服务内容要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改革,逐步推行聘用制,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部门或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坚决予以纠正。要从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多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鼓励他们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