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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按照闽政办发明电[1996]169号等文件精神,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人员编制与调配、技术职称的考核与聘任、推广规划制订与组织实施,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思想、政治领导,并根据当地农业新技术推广的需要,安排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经费,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三、全面落实各项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人事厅闽人综[1991]67号、闽人薪[1995]21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浮动工资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浮动满5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将浮动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一级。对在少数艰苦乡(镇)工作的人员可在已浮动一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但每次浮动转固定时只能固定一级。浮动转固定的工资不受国家和我省调资和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升级奖励的影响。
  对符合省人事厅闽人薪[1995]21号文规定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农业经营管理等事业单位艰苦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局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分配到县以下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其中表现较好的,可提前半年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对符合闽人发[1998]91号文规定的专职从事有毒有害或畜牧兽医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可享受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对符合闽人发[1997]130号文件规定的在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满20年(女性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从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退下来的,其退休补助费可增发至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在评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以推广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和外语水平等要求应适当放宽。要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以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入。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包括办公、生活、培训设施和化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应当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公用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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