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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17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省委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依靠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充分认识它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省”战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力量。没有健全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就没有农业的稳定与发展。我省应按照中央提出的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实现“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建立和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国家的全民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专业技术推广人员。各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对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非专业技术人员(指不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限期予以调整,严禁将非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与特长,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心从事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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