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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对其贷款贴息一年。
  (五)鼓励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新办和原有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
  (六)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夫妻双方下岗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每招收一人,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贴;用人单位新招收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增加1%,减征所得税1.66%。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行政性收费。
  (八)鼓励组建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等),将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九)鼓励劳务输出,支持失业人员到区内外、国内外投亲靠友,并为他们办理出境出国手续,提供方便条件;鼓励区内厂商参与国外竞争,对外承包工程,输出更多的劳动力。
  (十)加大就业投入,扩大就业经费筹资渠道。各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2000年第16次常委会议决定,将就业经费列入预算,落实1986年确定的就业经费包干基数,全部用于促进就业。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解决。在2002年底以前,可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贷款贴息和对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小额借贷支持以及就业和再就业经费补助。开征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组织自治区和中央驻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人员实施“献爱心,捐赠就业费”活动,作为对就业经费的补充。
  城镇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抓好三大环节,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要加强就业培训,积极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结合。要围绕增强就业技能开展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院校、就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力量,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市场就业能力。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可根据就业率给予一定的补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可予减免。培训补助经费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市场就业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用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要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制定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使用外来劳动力和聘用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办事。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坚决打击私招滥雇和非法劳务中介,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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