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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各市政府要筹集资金,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支付城市特困户、破产倒闭企业职工的采暖费,为无支付能力的亏损企业垫付职工采暖费。各市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的数额应不低于本城市年应收采暖费总额的30%。
  四、推行分户计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D50096-1999)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6号)要求,新建房屋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要安装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按用户实际用热量收费。现有房屋采暖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其改造资金筹集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五、未实行供热分户计量仍按面积收费的,应由按建筑面积收费改为按使用面积收费。
  六、实行多种方式供暖试点。在保证能源供应、防止污染、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各市可以进行多种方式供暖的试点。
  七、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供暖事业的发展。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税务部门可在税收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供暖单位使用的居民供暖用水和供暖工程水增容费享受民用价格,并免收供热用水的污水处理等其他相关费用;城市居民住宅燃煤供暖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金融部门对供暖单位购买燃料和设备维修所需贷款,要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协助供暖单位做好采暖费的结算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暖成本,适时提出调整供暖收费标准意见;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要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的供暖衔接工作,协助供暖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在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后,方可办理房屋进住手续。
  八、深化供暖企业改革,提高供暖质量。供暖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通过改组、改制,把现有供暖企业改造成为规范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坚持扶优扶强,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供暖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效益。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行企业领导干部竞聘上岗,企业职工代化组合,择优上岗,努力实现减员增效。供暖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供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眼睛向内,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提高效益,加强供暖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工作,确保冬季供暖的质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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