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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21日

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暖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99年底,省辖市住宅供暖面积已达2.27亿平方米。但是,近几年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不能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致使采暖费收缴率愈来愈低,陈欠数额越来越大,供暖、用暖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供暖收费难的被动局面,供暖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1999至2000年采暖期,应收采暖费39.84亿元,截止到今年3月末,实际收费24.47亿元,收费率仅为61.5%,全省累计陈欠采暖费高达25.34亿元。
  为从根本上改变供暖收费难的被动局面,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暖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城市冬季供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暗补变明补,采暖费补贴按职工发放。各市要按照现行采暖费收费标准,确定该市采暖费总额占有采暖设施家庭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系数;然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以补贴的方式,按职工工资与比例系数乘积,逐月发放。
  计算办法:补贴每个职工的采暖费=职工工资×城市每个采暖期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有采暖设施家庭职工年工资总额
  各市政府可以制定采暖费具体补贴办法。
  职工的采暖费不发给个人,由单位按月或按季存入单位为职工开设的采暖费个人帐户,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自补。
  二、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各市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优抚对象等补助标准时,要一并考虑冬季取暖的费用。其具体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取暖费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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