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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142号 2000年8月2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须报省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市、地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省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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