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方城县
物价局请示有关企业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
(豫计价管函[2000]4号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方城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方城县滑石粉公司等三家滑石粉企业用电价格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电业局豫价工字[1998]363号文件中规定,凡接在农民集体所有10千伏线路上乡村企业或个人专用变压器,按总电能表抄见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1元的线路维护费,主要是为了解决有关企业使用农民集体线路,对线路维管费的补偿问题。如果使用的是电业部门线路,则无需收取该费。该规定至今有效。
二、1999年之前,我省实施的是多轨电价,即用什么电量执行什么价格。企业如果有统配电量指标,则应按统配电价执行,如无则应按相应电量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