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太阳广场”、
“交通花园”和“太阳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房字[2000]85号 2000年8月11日)
福州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太阳广场、交通花园和太阳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太阳广场”、“交通花园”和“太阳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太阳广场: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元。
(2)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月每平方米5元。
(3)别墅每月每平方米1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2、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公共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二)交通花园:
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住宅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收费,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下同)。
(2)住宅改作公司、办事处等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3)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三)太阳城: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
(2)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3)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4)别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写字楼和别墅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用房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