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新窖镇官洲岛房地产权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房地产权属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海珠区新镇官洲岛房地产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组织实施,海珠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他项权。
(三)农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的所有权、他项权。
(四)国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的所有权、他项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房地产权,按《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申请登记时间为2000年9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止。不能如期申请的,须经海珠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方可延期。
四、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向海珠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文件。
(三)用地、规划报建资料或者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农村房地产权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土地地籍、房产调查。
(三)初始登记公告。
(四)权属审核。
(五)确认房地产权并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核发房地产权证。
(六)立卷归档。 办理初始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权属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日。
六、市、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确认权属,并按下列规定核发证书 :
(一)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使用农民集体的农用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