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