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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浙价工[2000]323号 2000年8月18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有关企业:
  从1996年起,我省对民爆产品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于稳定价格,促进民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民爆产品的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产品供大于求,我省民爆产品价格已高于国内其他厂家。为增强我省民爆产品的竞争力,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对我省民爆产品的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民爆产品的出厂价格,具体详见附表。企业可在附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浮动5%确定具体价格。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收取附加在民爆产品出厂价格上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在销售环节对省外低价调入的民爆产品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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