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琼价工字[2000]238号 2000年8月24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交通局、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鉴于去年11月份以来,国际市场燃油价格持续上涨,国内市场先后6次调整了成品油价格,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度增加。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促进我省汽车运输事业的发展,同时考虑与毗邻省(区)的价格衔接,经研究,对我省汽车客运票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汽车客运基价从原人公里0.08元提高到0.09元。为方便操作,将基准价按调整后的基价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各类车型调整后的具体基准价详见附表。
二、汽车客运票价继续实行“下保基价,上浮限价”的政策。
1、平时运价,以基准价为最低运价,浮动运价以基准价为基数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2、旅游包车运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3、跨省客运票价,原则上按不同省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如起讫两省运营企业签订跨省运输协议的,可按协议规定的运价执行,执行前应向所在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春运期间运价另行规定。
三、汽车客运运价调整后,旅客运输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价项目、加价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凡达到优抚条件,列为政府优抚对象的革命伤残军人凭残废军人证,年龄达60周岁以上的公民凭身份证,大、中专院校(含中技,不含职中和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平时、重大节假日、春运期间乘坐各型车辆时往返程票价不上浮;在上述期间,革命伤残军人凭残废军人证乘坐各型车辆,还应按有关规定在现行基价基础上给予优惠。
五、此次汽车客运基价调整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运价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各有关汽车客运运营企业执行新的运价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须在营业场所和售票地点设立价格告示牌,将有关票价标准予以公布,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来提高经济效益。各市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运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