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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招生考试部分科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招生考试部分科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0]599号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省教育厅:
  为适应学校招考制度改革,确保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临近省、市(区)的收费标准,决定对我省招生考试部分科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详见附表)
  二、招生考试费标准调整后,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招生考试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截留。
  三、收费前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标准向考生张榜公布,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取的各项报名考试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违者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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