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冀(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冀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本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选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职。
(四)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五)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全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组织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提出少量国家和省急需、应予以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全省“农转非”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分配宏观政策、工资标准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地区津贴制度、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组织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省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国务院和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
(九)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的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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