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275号 2000年8月2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凡是在本省内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联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电脑发票和收银机发票的发票联可套印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的格式。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发票上,其外直径为3cm、4.2cm,边宽为0.2cm;另一种套印在收银机发票上,其外直径为2.2cm、1.5cm,边宽为0.05cm的小型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内容排列为三排,由上至下排为:纳税单位(经营者姓名)名称(上)、税务登记号码(中)、发票专用章字样(下)。字体大小有两种,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中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3号,单位名称字体可视情况确定,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8号。发票专用章颜色为红色。
五、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刻制企业制作,禁止私自刊刻发票专用章。
六、纳税人在领购发票之前,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时向主管的国税机关提出刊刻“发票专用章”申报,经批准后,凭地(市)国税机关的“发票专用章刊刻通知书”到指定的刊刻企业刊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