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
我省医疗机构吸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市地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吸氧收费管理,减轻病患者负担,为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医疗单位提供公平的价格环境,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吸氧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医疗机构用氧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医用氧。非医用氧不得在我省医疗单位使用。
二、医疗机构吸氧收费标准为:已获得国家和省新科学技术证书的医用氧每小时2.05元,其它经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供应价的医用氧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豫价费字[1996]1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小时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