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所需基建经费,按学校前5年(1995—1999年)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平均数,由省教育厅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商确定投资基数,并结合建设项目,继续由省支持3—5年,然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
(三)继续由中省直属企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项目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发展规划及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等,纳入各市州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四)对撤销学校建制,但未并入高等学校的中专学校,现有中专在校生,要按照中专教学计划要求,培养到学生毕业为止,颁发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公章至学生全部毕业后废止。上述学校在校生也可整体转入相同层次学校,按学籍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成人高等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校公章至发文之日起废止。现有成人高校在校生,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培养到学生毕业为止,毕业生由并入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籍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
(五)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后,原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学校董事会等形式继续参与管理。要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帮助学校解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信息沟通等问题。在学校与企业联系及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也要给予指导和照顾。
(六)计划独立改为高等职业学院的学校,须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31号)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
省直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编办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一是划转工作的责任:关干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划转,要严格按照吉政发[2000]9号文件精神做到不减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省教育厅和原学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关于人员划转、干部档案交接,由省教育厅和原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下划地方管理的学校交接工作由市州政府负责,省教育厅和学校原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具体工作由市州教委牵头协调。二是落实实施过程中保持学校稳定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划归省教育厅管理的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学校原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改为培训机构的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下划地方管理的学校,由市州政府和学校原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