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
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编办制定的《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八日
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精神,做好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高、中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共建、联合、调整、合并”的方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起新型的吉林省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体系框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总的原则是,坚持严格按照吉政发[2000]9号文件精神办事的原则,做到服从大局、政令统一、步调一致、顺利实施;坚持有利于优化教育结构的原则,提高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效益;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不断强化产业意识,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新的教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确保调整实效,保持学校稳定。
二、调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学校
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吉林工学院、省农业委员会管理的吉林农业大学和吉林农垦特产高等专科学校,省建设厅管理的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省卫生厅管理的长春中医学院、省文化厅管理的吉林艺术学院、省财政厅管理的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省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省粮食局管理的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省交通厅管理的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学校划归省教育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