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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委办[2000]5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机关干部年休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级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可视情况安排休假。省级领导干部的休假由个人提出,相关的办公厅负责安排。正省级领导的休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副省级领导的休假,报省委批准。省直各部门、各市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报各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在安排好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休假的同时,要分期分批安排好机关内部干部的年休假。
  三、在实行休假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进行。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中要明确值班的同志;休假的负责同志要明确联系电话或方式,确保一有紧急情况能及时沟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值班工作,特别是关键部门、要害岗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的通知》(浙委办传[1999]31号)精神执行,确保24小时值班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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