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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工业、贸易管理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移交新组建的各行业办公室管理,经费和拨款渠道不变。新组建的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机关服务中心,所需服务由后勤主管部门提供或引进社会服务。
  机关服务中心实行管理人员聘用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按照岗位需要、符合用人、用工条件的原则自主选配。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的内部管理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事业单位同级别的职务待遇;从事经济与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和职称评聘,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由机关统筹安排。
  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勤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资格证书,切实提高机关后勤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抓好经营创收,发展后勤经济。
  机关服务中心在保证对内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机关后勤人、财、物的优势,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广开创收门路,增加自我积累,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各部门机关现有的经济实体,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在债权债务了结后,要划归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机关不得办经济实体。目前仍由机关直接管理的经济实体,必须尽快脱钩移交服务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经营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所取得的纯收入,要按一定比例上交机关,上交额度由机关与服务中心商定。服务中心留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自身积累、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
  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起步阶段,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服务中心发展后勤经济。对于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可参照国家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积极探索组建区级机关后勤服务集团。在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基建维修、接待旅游。餐饮服务等方面,实现多种形式的联营联办,形成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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