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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机关服务中心按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机关提供服务,机关可采取总额承包的办法,即将机关行政经费中有关后勤服务方面的预算内经费,全部转拨给中心;或采取分项承包的办法,即分别核定各服务项目的服务费,分项支付给中心;或采取一事一算的办法,即机关与服务中心根据服务项目的物耗成本商定内部价格,服务中心按要求完成服务任务,机关按标准足额支付服务费,逐步建立结算制度。
  自治区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予以有力的政策支持,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与监督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结算制度。预计从今年开始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采取分类分批逐步实行的方法由小范围推进到全面实施。
  (三)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配置与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规可用于经营开发的资产要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以增强机关服务中已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机关代表国家对投入服务中心及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享有受益权。服务中心对机关授权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机关国有资产转移到服务中心,要进行价值评估,造册登记,并划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合理。有效、节约、无偿使用;经营性资产要优化配置,盘活资产,挖掘潜力,提高资产效用和经济效益,使其保值增值,并按有关规定向机关交纳资产占用费。机关服务中心在经营初期,机关应暂免或减收资产占用费。
  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合理使用、保值增值的监督和考核,有效地指导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活动。
  (四)机关服务中心机构和人员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是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对外可使用“机关服务处”印章。
  机关服务中心使用事业编制。已核定的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仍维持不变,尚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要尽快组建,组建方案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机关规模小、人员少,不具备成立机关服务中心条件的,可暂不成立,已核定编制的维持原编制不变;对实现自收自支的机关服务中心,可自行定岗、定员,其方案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机关服务中心,其需财政拨款的编制不再增加。机关不得占用机关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或将后勤服务人员安排在机关行政岗位上使用,现已占用或不合理使用的必须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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