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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
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省计经委用于安排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划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相应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仍由省计委下达。
  (二)划出的职能
  1.将省政府序列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局机关承担的省级机关房屋基建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以及房屋修缮管理;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省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供给关系在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以及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的有关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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